第一条 学校保卫处、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是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。要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宿舍安全,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。及时劝阻、制止有损宿舍安全,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。
第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剧毒或具有放射性危险的物品及细菌、病毒标本。严禁将毒品、枪支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带入学生公寓。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猫、狗等宠物。
第三条 发现火警、火灾等灾害事故时,应及时采取报警、撤离现场、灭火等有效应急措施,将损失降到最低点。发现刑事、治安等案件时,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公司宿管中心(办)并协助处理。
第四条 请勿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,有特殊情况需临时(两天之内)留宿校外人员(仅限同性别父、母),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,经所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,办理住宿手续,并将住宿单交到值班室。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,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、人身伤害的,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第五条 寝室钥匙原则上不得借用,住宿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借用本寝室钥匙的,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。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,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。丢失门锁钥匙请及时报告宿管值班室,宿管中心负责更换门锁,相关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承担。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将由责任人员自负。
第六条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,养成离室及时锁门的习惯。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,发现形迹可疑者,要及时报告宿管中心和保卫部门。
第七条 增强消防意识。宿舍内严禁有以下可能会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,违反者将受到处罚,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、经济责任:
1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;
2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,如焚烧纸张和杂物,点蜡烛、酒精炉(灯)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;
3、使用劣质电器,或使用电饭锅、电炉、电热杯、电茶壶、电烙铁、热得快、电热褥、取暖器、暖手宝、烘鞋器、卷发棒等电热器具、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电器设备;
4、使用床头灯和床帘;
5、私自拉电线;
6、在宿舍内烧煮饭菜;
7、乱扔烟蒂、在禁烟区吸烟等。
第八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,提高防范意识。进出宿舍大门时如需要查验,请配合管理人员查验有效证件。同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也将可能给你带来利益损害,请及时阻止或请工作人员出面处理。
第九条 保护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。因宿舍为学生密集、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,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,个人物品请自觉妥善保管;宿管中心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,建议住宿人员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;寒暑假期间,请住宿人员带走个人贵重物品,如有需要,宿管中心可以提供台式电脑代管服务。
第十条 严格遵守会客制度。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,在值班室登记。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,原则上会客时间上午11:00—13:00,下午14:00—21:00,上课时间及晚上9点以后一律不会客。男女生互访必须按制度和规定时间在会客室进行。